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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眼智检

0769-86863836|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
品牌发源地:东莞市

注册金额: 1,200万(元)

关注指数: 634 人

创立时间:

总部地址: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西一横街20号2号楼102室

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安检设备、安防设备、智能自助终端机等高科技产品的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租赁与维修的综合性民营科技企业。公司具有三层独栋独院厂房,设有员工宿舍、食堂、停车场,总面积近万平方米、员工近百人。公司已通过:ISO9001: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ISO14001:2015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国际CE认证、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以及公安部安全与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认证并获得检测报告。

公司主要产品有:各型安检机和安检门、手持金属探测器(俗称手探)、台式(或手持式)易燃易爆危险液体检测仪(俗称液探)、台式(或便携式)爆炸物/毒品检测仪(俗称爆探)、移动式车辆底盘安全检查系统、防爆毯、防爆罐、无人机反制枪、智能安防通道闸(俗称道闸)、阻车器系统(俗称升降柱)、医院智能自助一体机、政务智能自助一体机等。已建立以东莞为总部、多个省会城市为办事处的销售服务体系,与多家科研机构、大学以及上市公司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,并在安检安防与人工智能方面展开了更深层次合作。

公司秉承“客户至上、服务第一”的基本原则,以“以人为本、忠信诚和”的经营理念,满怀热血为成为行业翘楚而奋斗不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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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
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441900MA52632YX9

法定代表人

蒋美玲

企业邮箱

15999802588@qq.com

成立日期

2018-08-22

注册资本

1,200万(元)

企业类型

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

工商注册号

441900005451613

营业期限

-

核准日期

2022-08-31

登记机关

参保人数

7人

注册地址

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西一横街20号2号楼102室

经营范围

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租赁:人工智能设备、环保设备、安检机、安检门、手持金属探测器、爆炸物检测仪、毒品检测仪、液体安全检测仪、防爆毯、防爆罐及相关安全检查设备;计算机硬软件的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;货物或技术进出口(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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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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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品牌总数

300000+

城市精选商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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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品牌榜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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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眼智检
企业名称
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联系电话
0769-86863836
品牌发源地
东莞市
总部地址
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西一横街20号2号楼102室
品牌介绍

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安检设备、安防设备、智能自助终端机等高科技产品的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租赁与维修的综合性民营科技企业。公司具有三层独栋独院厂房,设有员工宿舍、食堂、停车场,总面积近万平方米、员工近百人。公司已通过:ISO9001:2015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ISO14001:2015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国际CE认证、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以及公安部安全与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认证并获得检测报告。

公司主要产品有:各型安检机和安检门、手持金属探测器(俗称手探)、台式(或手持式)易燃易爆危险液体检测仪(俗称液探)、台式(或便携式)爆炸物/毒品检测仪(俗称爆探)、移动式车辆底盘安全检查系统、防爆毯、防爆罐、无人机反制枪、智能安防通道闸(俗称道闸)、阻车器系统(俗称升降柱)、医院智能自助一体机、政务智能自助一体机等。已建立以东莞为总部、多个省会城市为办事处的销售服务体系,与多家科研机构、大学以及上市公司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,并在安检安防与人工智能方面展开了更深层次合作。

公司秉承“客户至上、服务第一”的基本原则,以“以人为本、忠信诚和”的经营理念,满怀热血为成为行业翘楚而奋斗不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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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东莞市金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
蒋美玲
成立日期
2018-08-22
注册资本
1,200万(元)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91441900MA52632YX9
企业邮箱
15999802588@qq.com
企业类型
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
工商注册号
441900005451613
核准日期
2022-08-31
参保人数
7人
经营范围
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租赁:人工智能设备、环保设备、安检机、安检门、手持金属探测器、爆炸物检测仪、毒品检测仪、液体安全检测仪、防爆毯、防爆罐及相关安全检查设备;计算机硬软件的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;货物或技术进出口(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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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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