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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之家

光大银行

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品牌创立时间: 1992年

注册金额: 4,667,909.5万(元)

品牌发源地: 北京市

总部地址: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、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

品牌荣誉

中国光大银行发行的信用卡,国内知名信用卡品牌,中国知名的全国性商业银行。

中国光大银行发行的信用卡,国内知名信用卡品牌,中国知名的全国性商业银行。

品牌介绍

始于1992年,中国光大集团旗下,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,在资产管理/投行业务/电子银行/信用卡业务等方面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

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,总部设在北京。中国光大银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,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。

构建设步伐加快,香港分行、首尔分行、光银国际已开业运营,光银欧洲、卢森堡分行正在筹建。社会责任日益彰显,持续多年支持“母亲水窖”公益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。

中国光大银行不断改革创新,锐意进取,通过加快产品、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,在资产管理、投行业务、电子银行和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培育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,基本形成了各业务主线均衡发展、风险管理逐步完善、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的经营格局。

多年来,伴随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,中国光大银行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不断提升,在为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,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,已成为一家运作规范、颇具影响力的上市银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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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
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110000100011743X

法定代表人

吴利军

企业邮箱

IR@cebbank.com

成立日期

1992-06-18

注册资本

4,667,909.5万(元)

企业类型

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

工商注册号

100000000011748

营业期限

-

核准日期

2024-04-08

登记机关

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参保人数

3794人

注册地址

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、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

经营范围

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和长期贷款;办理国内外结算;办理票据贴现;发行金融债券;代理发行、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;从事同业拆借;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;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;提供保管箱服务;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。(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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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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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品牌总数

300000+

城市精选商家

100000+

行业品牌榜单

5000+

光大银行
实力档案
企业名称
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联系电话
95595
创立时间
1992年
品牌发源地
北京市
总部地址
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、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
品牌介绍

始于1992年,中国光大集团旗下,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,在资产管理/投行业务/电子银行/信用卡业务等方面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

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,总部设在北京。中国光大银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,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。

构建设步伐加快,香港分行、首尔分行、光银国际已开业运营,光银欧洲、卢森堡分行正在筹建。社会责任日益彰显,持续多年支持“母亲水窖”公益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。

中国光大银行不断改革创新,锐意进取,通过加快产品、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,在资产管理、投行业务、电子银行和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培育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,基本形成了各业务主线均衡发展、风险管理逐步完善、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的经营格局。

多年来,伴随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,中国光大银行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不断提升,在为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,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,已成为一家运作规范、颇具影响力的上市银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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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
吴利军
成立日期
1992-06-18
注册资本
4,667,909.5万(元)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91110000100011743X
企业邮箱
IR@cebbank.com
企业类型
其他股份有限公司(上市)
登记机关
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工商注册号
100000000011748
核准日期
2024-04-08
参保人数
3794人
经营范围
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和长期贷款;办理国内外结算;办理票据贴现;发行金融债券;代理发行、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;从事同业拆借;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;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;提供保管箱服务;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。(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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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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