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文手机版
行业
品牌之家

帝龙DILON
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

品牌创立时间: 2000年

注册金额: 6,000万(元)

品牌发源地: 杭州市

总部地址: 浙江省玲珑街道环南路1958号

品牌荣誉

知名装饰纸品牌,专业从事装饰纸/装饰板/氧化铝卷板/PVC等装饰材料研发设计/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,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。

知名装饰纸品牌,专业从事装饰纸/装饰板/氧化铝卷板/PVC等装饰材料研发设计/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,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。

品牌介绍

始于2000年,国内知名装饰纸品牌,专门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设计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,主要产品有装饰纸/浸渍胶膜纸/装饰板/PVC家具膜/PVC地板膜等
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设计、生产和销售,主要生产“帝龙牌”装饰纸(包括装饰纸和浸渍胶膜纸)、高性能装饰板和PVC装饰彩膜(PVC家具膜和PVC地板膜)等三大系列产品。“帝龙牌”装饰纸和“帝龙牌”浸渍胶膜纸系列产品均通过国家部门鉴定,被广泛应用。

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、优异的产品质量和扎实的服务能力,帝龙不断发展壮大。公司本部占地面积110000平方米,标准厂房96000余平方米。帝龙始终以争创世界名牌产品为目标,产品质量严格把关,实现了产品质量高质稳定发展。

帝龙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、ISO14001环境管理、GB/T20081-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认证,拥有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,这为产品质量实现稳定高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。

更多
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330185MA27YU3462

法定代表人

陈智剑

企业邮箱

63722338@163.com

成立日期

2016-10-17

注册资本

6,000万(元)

企业类型

有限责任公司(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)

工商注册号

330185000148387

营业期限

2016-10-17 至 2036-10-16

核准日期

2024-02-04

登记机关

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参保人数

709人

注册地址

浙江省玲珑街道环南路1958号

经营范围

印花装饰纸、胶膜浸渍装饰纸、封边条、金属饰面板、装饰铝板、阳极氧化铝卷板、三聚氰胺板、装饰材料印花的研发、设计、生产、销售;装饰材料的销售,货物进出口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

更多>
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
0

全球品牌总数

300000+

城市精选商家

100000+

行业品牌榜单

5000+

帝龙DILON
实力档案
企业名称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
联系电话
0571-63717320
创立时间
2000年
品牌发源地
杭州市
总部地址
浙江省玲珑街道环南路1958号
品牌介绍

始于2000年,国内知名装饰纸品牌,专门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设计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,主要产品有装饰纸/浸渍胶膜纸/装饰板/PVC家具膜/PVC地板膜等
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装饰材料的研发设计、生产和销售,主要生产“帝龙牌”装饰纸(包括装饰纸和浸渍胶膜纸)、高性能装饰板和PVC装饰彩膜(PVC家具膜和PVC地板膜)等三大系列产品。“帝龙牌”装饰纸和“帝龙牌”浸渍胶膜纸系列产品均通过国家部门鉴定,被广泛应用。

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、优异的产品质量和扎实的服务能力,帝龙不断发展壮大。公司本部占地面积110000平方米,标准厂房96000余平方米。帝龙始终以争创世界名牌产品为目标,产品质量严格把关,实现了产品质量高质稳定发展。

帝龙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、ISO14001环境管理、GB/T20081-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认证,拥有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,这为产品质量实现稳定高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。

更多...
企业信息
企业名称
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
陈智剑
成立日期
2016-10-17
注册资本
6,000万(元)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91330185MA27YU3462
企业邮箱
63722338@163.com
企业类型
有限责任公司(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)
登记机关
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工商注册号
330185000148387
营业期限
2016-10-17 至 2036-10-16
核准日期
2024-02-04
参保人数
709人
经营范围
印花装饰纸、胶膜浸渍装饰纸、封边条、金属饰面板、装饰铝板、阳极氧化铝卷板、三聚氰胺板、装饰材料印花的研发、设计、生产、销售;装饰材料的销售,货物进出口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
!
提醒: 可能因企业资料变更未及时更新造成与实际登记有差别,请以国家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。
0
返回顶部